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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公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2022年10月11日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kinglawu.com/

  杨晚柠,北京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借款合同公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当借款金额数量比较巨大时,我们最好是与他人签订一份借款合同。还为了确保万无一失,必须对此进行相关的公证处理,那么,借款合同公证的程序是怎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借款合同公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签订借贷合同,申请公证的,公证机关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公证。

  公证机关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应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罚则,做到合同真实合法,手续完备,证据齐全。

  公证处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的具体形式,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

  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时,公证处可以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怎样保证借款能按时收回

  如果借款数额较大,或者对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信用有疑问,最好进行一定的担保和公证,也就是说,为了能让借款按时按量到位,能有效避免因借款人无力偿还或者赖账不还的风险,借贷人一般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加以保障:

  能有借款人的相应财产作抵押,并到有关部门登记确认。

  让借款人提供有一定经济能力的第三人作保证。

  可以到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三、借款协议怎样公证

  借款协议是指出借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借给对方,经过一定的时间后,借用人将同等数额的金钱归还出借人,并附加一定的利息或不附利息,为此,由出借人与借用人所订立的协议。

  民间借贷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作为公民的出借人与借用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借、还款协议行为及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民间的借贷协议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政策的规定,禁止高利贷、禁止复利或预先扣除利息。

  申办民间借贷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下列材料:

  1、出借人、借用人及担保人填写的借贷协议公证申请表。

  2、出借人、借用人及担保人的身份证明,若出借人、借用人及担保人已婚的还应提交各自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3、出借人的存款证明。

  4、担保人拥有担保财产的证明。

  5、借贷协议草稿。

  借款合同的签订,最好是需要债务人提供第三方的担保,最为妥当。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建设工程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公共利益、一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将由一个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都会导致合同无效。更多关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无效情形有哪些的相关知识,接下来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1、建设工程合同是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的有名合同之一,要受合同法的约束,《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分包合同的签订情形属于《合同法》52条的无效情形之一的,荷包合同无效。

  2、《合同法》第272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和《建筑法》第28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都对分包做了严格的限定,如果是禁止分包情形下签订了分包合同,那么合同无效。

  3、《建筑法》中对于施工单位的从业资格有着严格的限制,因此当签订分包合同建筑商不具备资质是,分包合同无效。

  二、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签订的程序

  由于建设工程本身的特殊性,国家对特定类型的建设工程的订立在程序上有特殊的要求,主要是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建筑市场管理规定》规定,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除某些不宜招标的军事、保密等工程以及外商投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个人捐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等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以外,必须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对于应实行招标、投标确定施工单位而未实行即签订合同的,合同无效,如果工程尚未开工,不准开工;如果已经开工,则责令停止施工。《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第50条、52条、53条、54条、 55条、57条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条第项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问无效。

  三、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的主体资格

  我国《合同法》及《建筑法》未对发包人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的限定,但是从实践看,发包人一般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一般不是发包人但法律并未排斥自然人的发包人地位。实践中由于发包人的主体资格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几乎没有。

  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最典型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之一,以上内容就是为你整理的关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无效情形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律师。;


文章来源: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律师:杨晚柠 [北京]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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