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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许可实施
2018年5月12日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kinglawu.com/
专利许可实施
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2、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3、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4、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二、备案规定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三、强制许可实施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文章来源: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律师:
杨晚柠
[北京]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kinglawu.com/news/view.asp?id=91391988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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